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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租车指南

租车程序

  1、您需详细阅读《汽车承租人须知》。
  2、您需将租赁所需的各种证件交给我们验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您得如实填写《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
  4、与我们签定《汽车租赁合同书》,现金缴纳全额租金并支付押金。
  5、在车辆交接时需与我们共同验车并签署《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6、海口和三亚各大酒店前台均可办理预订及相关手续;您在那儿还可享受到免费送车上门的服务。
  7、您可在海口、三亚两地的任何地方取车或还车,我们不另外收取费用。

租车须知
自驾备注:
  1、海口和三亚各大酒店前台均可办理预订及相关手续;您在那儿还可享受到免费送车上门的服务。

  2、您可在海口租车,三亚还车或三亚租车,海口还车;但还车地点须是我们的办公地点或酒店,我们不另外收取费用。

  3、燃油费自理,接、送机费用中含燃油费,停车费。

  4、日限400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1元,二日(含二日)以上不限公里。

  5、节假日所有车型车价上浮20%,实时价格及新增车型以网上公布为准。

租车备注:
  1、不需要缴纳押金及办理自驾合同手续。

  2、由本公司配备司机,您需支付司机薪金每日50元,并由您负担司机食宿费用。

  3、客人如不承担司机食宿,需另向客人收取100/天的司机食宿费用

  4、一天按24小时计;超过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4小时以外按全天计算。

  5、节价日司机服务费及食宿费用上浮100%

  6、日限400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1元,二日(含二日)以上不限公里。


租车手续

   当您租用车辆时需向我们出示:
  1、个人:身份证、驾驶执照、往返机票和银行信用卡或我们认可的证明和材料。
  2、海南省企事业单位:单位证明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单位公章、经办人的银行信用卡、身份证和驾驶执照或我们
  认可的证明和材料。
  ※上述证件均需原件,驾驶人员须一年以上驾龄。

汽车承租人须知

  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您记住以下条款:
  1、驾驶人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
  2、驾龄在一年以上。
  3、除您本人或您的《汽车租赁登记表》谁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 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本公司车辆,
    否则,承租方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4、您承租的车辆只能在海南岛内使用,否则,承租方需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及其他相关责任。
  5、您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交接单》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
    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等不全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若在您租赁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车辆损坏需要
    替换车辆时,您需按估损价格的120%交纳车损押金后方可提供替换车辆。
  6、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请您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
    如确需填加油液,必须使用生产厂家允许的产品。
  7、如果承租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您应立即停车与出租方联系,如未与出租方联系,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将由您承担。
  8、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请您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并同时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安排维修地点,您不能
    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禁止继续使用已受损坏的车辆,请您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处理好交通事故,出租方可予以帮助。
  9、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
  10、你还车时需缴纳交通违章保证金1000元,十五个工作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即回。
  11、您如果在租车期间遗失牌照或其他有关证件,您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
  12、您应熟练掌握车辆正确操作的技能和驾驶常识,正确操作驾驶车辆爱护车辆,确保车辆状况完好,出租方一般不作车辆操作指导或介绍。
  13、租车时请您一定细心,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为准。
  14、您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上的零件或设备,否则,您不但应及时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应交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
    或设备原件三倍的违约金。
  15、若您所承租车辆安装有车辆防盗器遥控板在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您应赔偿1500元人民币;若在您的租车期限内车辆的里程表
    有拆动现象,您须交付出租方1000元赔偿费。
  16、您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否则您将交付出租方不少于5000
    人民币的违约金。
  17、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禁止超重载物,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禁止封闭门窗时在车中吸烟。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8、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您承担。
  19、在你预订时需交纳500元的预订金;如你临时取消租车计划,你将支付50元的违约金;如你需要出租方从异地调车,
    你需另外支付200元的调车费用。
  20、租赁车辆以24小时为一个租赁日,日限里程400公里,超限按每公里1元计算;超出在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4小时以外按全天计算,
    租赁三日以上(不含三日)免里程限制。
  21、出租方提供出租司机服务: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您需支付司机薪金每日50元,节假日100元,
    并由您负担司机食宿费用。
  22、出租方提供海口、三亚两地指定地点还车服务:
    海口:美兰机场候机楼西侧美兰机场酒店
    三亚:东河西路阳光雅园B幢一层
  23、此《汽车承租人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须知,承租方已完全理解

  注:
  事故报警电话:112
  保险事故申报电话:

  海汽自驾服务热线:
  出租方联系电话:海口                         三亚

  承租方:                      担保方:
  住 址:                      住 址:
  电 话: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出租方:海南海汽自驾车有限公司
  电 话:
  经办人:


租车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海南海汽自驾车有限公司
  
  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
     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
     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
     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
     (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
     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
    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 
    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或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海南海汽自驾车有限公司              承租方:

    盖 章:                         盖 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租车程序

  1、您需详细阅读《汽车承租人须知》。
  2、您需将租赁所需的各种证件交给我们验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您得如实填写《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
  4、与我们签定《汽车租赁合同书》,现金缴纳全额租金并支付押金。
  5、在车辆交接时需与我们共同验车并签署《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6、海口和三亚各大酒店前台均可办理预订及相关手续;您在那儿还可享受到免费送车上门的服务。
  7、您可在海口、三亚两地的任何地方取车或还车,我们不另外收取费用。
租车须知

自驾备注:
  1、海口和三亚各大酒店前台均可办理预订及相关手续;您在那儿还可享受到免费送车上门的服务。

  2、您可在海口租车,三亚还车或三亚租车,海口还车;但还车地点须是我们的办公地点或酒店,我们不另外收取费用。

  3、燃油费自理,接、送机费用中含燃油费,停车费。

  4、日限400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1元,二日(含二日)以上不限公里。

  5、节假日所有车型车价上浮20%,实时价格及新增车型以网上公布为准。

租车备注:
  1、不需要缴纳押金及办理自驾合同手续。

  2、由本公司配备司机,您需支付司机薪金每日50元,并由您负担司机食宿费用。

  3、客人如不承担司机食宿,需另向客人收取100/天的司机食宿费用

  4、一天按24小时计;超过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4小时以外按全天计算。

  5、节价日司机服务费及食宿费用上浮100%

  6、日限400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1元,二日(含二日)以上不限公里。

租车手续

  当您租用车辆时需向我们出示:
  1、个人:身份证、驾驶执照、往返机票和银行信用卡或我们认可的证明和材料。
  2、海南省企事业单位:单位证明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单位公章、经办人的银行信用卡、身份证和驾驶执照或我们
   认可的证明和材料。
  ※上述证件均需原件,驾驶人员须一年以上驾龄。

汽车承租人须知

  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您记住以下条款:
  1、驾驶人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
  2、驾龄在一年以上。
  3、除您本人或您的《汽车租赁登记表》谁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 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本公司车辆,
    否则,承租方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4、您承租的车辆只能在海南岛内使用,否则,承租方需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及其他相关责任。
  5、您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交接单》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
    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等不全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若在您租赁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车辆损坏需要
    替换车辆时,您需按估损价格的120%交纳车损押金后方可提供替换车辆。
  6、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请您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
    如确需填加油液,必须使用生产厂家允许的产品。
  7、如果承租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您应立即停车与出租方联系,如未与出租方联系,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将由您承担。
  8、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请您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并同时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安排维修地点,您不能
    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禁止继续使用已受损坏的车辆,请您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处理好交通事故,出租方可予以帮助。
  9、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
  10、你还车时需缴纳交通违章保证金1000元,十五个工作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即回。
  11、您如果在租车期间遗失牌照或其他有关证件,您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
  12、您应熟练掌握车辆正确操作的技能和驾驶常识,正确操作驾驶车辆爱护车辆,确保车辆状况完好,出租方一般不作车辆操作指导或介绍。
  13、租车时请您一定细心,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为准。
  14、您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上的零件或设备,否则,您不但应及时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应交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
    或设备原件三倍的违约金。
  15、若您所承租车辆安装有车辆防盗器遥控板在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您应赔偿1500元人民币;若在您的租车期限内车辆的里程表
    有拆动现象,您须交付出租方1000元赔偿费。
  16、您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否则您将交付出租方不少于5000
    人民币的违约金。
  17、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禁止超重载物,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禁止封闭门窗时在车中吸烟。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8、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您承担。
  19、在你预订时需交纳500元的预订金;如你临时取消租车计划,你将支付50元的违约金;如你需要出租方从异地调车,
    你需另外支付200元的调车费用。
  20、租赁车辆以24小时为一个租赁日,日限里程400公里,超限按每公里1元计算;超出在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4小时以外按全天计算,
    租赁三日以上(不含三日)免里程限制。
  21、出租方提供出租司机服务: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您需支付司机薪金每日50元,节假日100元,
    并由您负担司机食宿费用。
  22、出租方提供海口、三亚两地指定地点还车服务:
    海口:美兰机场候机楼西侧美兰机场酒店
    三亚:东河西路阳光雅园B幢一层
  23、此《汽车承租人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须知,承租方已完全理解

  注:
  事故报警电话:112
  保险事故申报电话:

  海汽自驾服务热线:
  出租方联系电话:海口                                   三亚   
  承租方:                      担保方:

  住 址:                      住 址:
  电 话: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出租方:海南海汽自驾车有限公司
  电 话:
  经办人:

租车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海南海汽自驾车有限公司
  
  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
     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
     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
     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
     (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
     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
    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 
    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或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海南海汽自驾车有限公司              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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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甲峰 时间:[200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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